租金補貼為承租人權利,出租人不得限制或阻止,以免受罰。
內容
為保障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利,避免部分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配合增訂第10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並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實施。
(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89?mcid=4785)
租金補貼為承租人的權利,申請租金補貼無須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亦不得限制或阻止,以免受罰,詳見本局宣導海報。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