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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後未曾移轉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及第77條規定申請收回出租耕地建築使用,非重劃後第1次移轉行為,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無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

法令類型:登記|發佈日期:10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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