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為收取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使用規費,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二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
第三條 |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提供,除以應用程式介面(API)申請按附表所列標準收取費用外,其餘按資料種類每次收取新臺幣四百元及下列費用:: |
| 第四條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司法機關或符合平等互惠之其他機關,申請提供電子資料者,得免收費用。 |
第五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一條 | 為收取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使用規費,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二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
第三條 |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提供,除以應用程式介面(API)申請按附表所列標準收取費用外,其餘按資料種類每次收取新臺幣四百元及下列費用:: |
| 第四條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司法機關或符合平等互惠之其他機關,申請提供電子資料者,得免收費用。 |
第五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