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有已登記土地、建物或他項權利等遺產,就必須由繼承人於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申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場者,得委託他人辦理。
📣坐落本市之不動產得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他縣市之不動產,則得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縣市代收代寄服務。
(一)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請領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與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二)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本市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並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本市為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稅。
繼承權與應繼分之認定標準,應以繼承開始當時之法律或習慣定之。
(一)光復前繼承順序及應繼分:
1、家產之繼承順序:家產就是戶主財產,即被繼承人係戶主身分,其生前之財產屬於全家共有。
(1)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同一戶內之男性直系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相同者,均分繼承之。
(2)指定之財產繼承人:被繼承人無男性直系卑親屬時,得於生前或以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家產及繼為戶主。
(3)選定之財產繼承人:無上述之繼承人時,得由親屬會議選定。
2、私產之繼承順序:私產就是非戶主財產,即家屬之財產。
(1)直系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無論男女、嫡庶、婚生子、私生子或養子女皆有繼承權,其應繼分為均等。
(2)配偶:無直系卑親屬時,由第2順位之生存配偶單獨繼承遺產。
(3)直系尊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親等之人則為共同繼承人,其應繼分為平均。
(4)戶主:無上述直系卑親屬、配偶、直系尊親屬時,由戶主繼承。
(二)光復後繼承順序及應繼分:
1、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序:
(1)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男女皆有繼承權(包括胎兒)其應繼分為均等。(但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養子女為婚生子女之一半。)
(2)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父母共同繼承。
(3)兄弟姊妹:被繼承人如無第1、2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與其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4)祖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2、3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祖父母共同繼承。
2.配偶及其應繼分:
(1)與第1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均等。
(2)與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4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則為單獨繼承人,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具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時,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一)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或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由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局予以列冊管理。
(二)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D0060001&norge=73,73.1
申辦繼承登記,得委託下列代理人辦理:
1.申請案之繼承人之一:繼承案件內之申請人之一。
2.繼承人之親友之一:繼承案件內申請人其一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3.專業人士: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並加入公會之合法地政士。
📣 自109年3月起,民眾申辦不動產登記可採用線上聲明措施,當事人只要透過自然人憑證上網登錄資訊,由地政士或律師核對身分後驗證聲明,免再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或申請印鑑證明,節省民眾時間與金錢。
旅外國人得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理,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之文件證明。https://www.boca.gov.tw/cp-48-229-e3858-1.html
另不動產交易之授權書,請註明不動產之標示、權利範圍及敘明授權事由,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