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高市四維地政籍字第1000002306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高市地政籍字第103314700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11日高市地政籍字第10431322300號函修正附表1、附表2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高市地政籍字第105313458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高市地政籍字第11233793100號函修正
一、為推動行政革新、簡政便民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項目如下:
- (一)住址變更登記。
- (二)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 (三)更名登記(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有案者)。
- (四)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 (六)書狀換給登記。
三、通信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之項目如下:
- (一)第二類登記謄本。
- (二)地籍圖謄本。
-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 (四)第二類地價謄本。
- (五)土地、建物參考資訊。
四、 | 申請人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如附表1)附貼足郵票之雙掛號回郵信封,寄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字樣。 前項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至書狀工本費,如因權利內容有異動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除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外,仍應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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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收到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即收件,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辦竣登記後,將權利書狀等證件以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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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請人通信申請地籍謄本,應填具謄本申請書,連同貼足郵票之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工本費,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 前項土地複丈案件若需埋設界標者,應另附界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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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收到通信申請地籍謄本申請書件,應即收件,依謄本核發程序辦竣後,將謄本、工本費收據,以掛號寄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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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地所應指派專人按日將通信申請之回覆書件郵寄後,雙掛號回執貼附於申請書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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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通信申請案件處理完畢後,應依收件順序,將處理流程填載於受理郵寄服務登記簿(如附件),送主管核閱。 |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