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為健全高雄市都市計畫資訊之公開及有效管理,整合都市計畫資訊 ,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第三條 | 本辦法 所稱都市 計畫 資訊如 下: 一、依法公告之都市 計畫 相關資訊。 二、都市計畫研究規劃之住宅資訊及其相關資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得公開之都市計畫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得以紙類或磁性檔方式產出。 | 第四條 | 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資訊者,應備妥下列文件: • 申請書一份。 • 切結書一份。 主管機關得依都市計畫資訊性質、申請用途,限制提供都市計畫資訊之種類及範圍。 第一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五條 | 都市計畫資訊之使用以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為限。 都市計畫資訊使用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都市計畫資訊轉錄、轉售、贈與或提供網路下載。 都市計畫資訊使用者應依本辦法、著作權法、檔案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使用都市計畫資訊。 | 第六條 | 各類出版品、簡報、書面報告、申請文件或參與採購投標引用都市計畫資訊時,應於資訊右下角標示主管機關核准之文號。 | 第七條 |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都市計畫資訊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使用。但政府機關因公務使用或已達成互惠協議者不在此限。 | 第八條 | 都市計畫資訊使用者加值利用都市計畫資訊所產生之他項成果,應先取得主管機關加值利用授權事宜後,始得對外販售或提供服務。 | 第九條 | 都市計畫資訊僅供參考使用,使用者引用時應負查證義務。 | 第十條 | 都市計畫資訊之受理申請、提供及更新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第十一條 | 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資訊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 第十二條 | 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構及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資訊時,其收費標準得以磁性檔資訊百分之十、紙類資訊百分之五十收取之。 因承攬或受託高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業務而申請都市計畫資訊者,經定作或委託機關審核確認後,得準用前項收費標準。 政府機關與主管機關間本於資訊共享原則,經雙方以書面協議互相提供資料者或因公務使用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資訊者,得酌收費用或免費提供之。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磁性檔價格表【單位:元(新臺幣) / 每幅】 (碟片、磁片、郵遞費用另計) 項目 | 基本地形圖層 (不含都市計畫分區及樁位) | 全部圖層(含都市計畫分區及樁位) | 地形圖 CAD 檔(一千分之一) ( DWG ) | 1000 | 1200 | (三千分之一) | / | 3000 | (一萬分之一) | / | 6000 | (二萬分之一) | / | 9000 | 地形圖 GIS 圖檔 ( DXF 、 SHP 及 TAB 等) | 1000 | 1200 | 地形圖 PDF 檔 | / | 300 | 影像圖(軍事地區無資料) (公頃) | 100 | 都市計畫書面資訊 | 2 (每頁) | 紙類價格表【單位:元(新臺幣) / 每張】 (郵遞費用另計) 項目 | A 4 | A 3 | A 0 (藍晒) | 地形圖(各比例尺) | / | / | 75 | 樁位圖 | / | / | 75 | 都市計畫書面資訊 | 5 | 10 | / | 影像圖(彩色) | 100 | 200 | / | 高雄市二萬分之一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彩色參考圖 | 64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