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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移轉出租耕地一部或全部與第三人
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出租耕地
承租人承買其承租耕地之一部
承租人放棄部分耕作權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之全部
承租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
承租人繼續一年不為耕作
耕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出租人收回耕地
承租人違反減租條例第16條應自任耕作規定,出租人收回耕地
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協議分割耕地終止租約登記
耕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出租人收回耕地
【需檢附之文件及填寫範例】:
租約登記申請書。
空白表單
、
範例1
、
範例2
。
租約遺失切結書。
單獨申請租約登記理由書。
【需檢附之文件及填寫範例】:
高雄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書。
【需檢附之文件及填寫範例】:
租約終止登記申請書1式2份。
(1)
(2)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耕地為都市計畫內土地時檢附)。
終止租約通知書、送達證明文件及法院提存補償費證明文件各1分(自行檢附)。
協議書、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收據(併副承租人印鑑證明書)各1份(自行檢附)。【3、4擇一檢附】
原耕地租約正本(自行檢附)。
租約遺失切結書各1份(原耕地租約書遺失者檢附併附印鑑證明書1份)。
租佃位置圖3份(部分出租者自行檢附)。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自行檢附)。
單獨申請租約登記理由書1份(單獨申請租約登記者檢附)。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委託代理人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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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出租耕地
承租人承買其承租耕地之一部
承租人放棄部分耕作權
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之全部
承租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
承租人繼續一年不為耕作
耕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出租人收回耕地
承租人違反減租條例第16條應自任耕作規定,出租人收回耕地
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協議分割耕地終止租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