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案件處理時限

登記案件處理時限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處理期限表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高市四維地政籍字第1000002784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高市地政籍字第103314191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高市地政籍字第10332052000號函修正
編號 案件類型 案件項目 處理期限 備註
土地、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第一次登記、增建 3天 (依法公告15日及調處時日不計入)  
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 買賣、贈與、交換、夫妻贈與、賸餘財產分派 3天  
(二) 共有物分割(含法院判決、和解、調解或調處成立之共有物分割) 4天  
(三) 拍賣 2天  
(四) 徵收、撤銷徵收、有償撥用 2天  
(五) 判決、和解、調解或調處成立移轉 3天  
(六) 繼承、遺贈 3天 光復前案件5天
(七) 共有型態變更 3天  
(八)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抵繳稅款、酌給遺產 3天  
(九) 公地放領繳清地價 2天  
(十) 耕作權期滿取得所有權 3天  
(十一) 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期滿取得所有權 3天  
(十二) 取得典物所有權 3天  
(十三) 持分合併、分割 3天  
土地建物權利信託登記 (一) 信託、塗銷信託、信託歸屬、信託取得、受託人變更 3天  
(二) 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2天  
土地建物所有權塗銷登記 拋棄、撤銷 3天  
土地建物消滅登記 滅失 1天  
土地回復登記 回復 3天  
土地建物他項權利登記 (一) 設定 1天 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4小時
(二) 權利內容變更、移轉(不含法人合併) 1天  
土地建物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事項 (一) 清償、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回贖 4小時 抵押權塗銷1小時
(二) 判決、和解或調解塗銷 1天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1天 建物門牌變更登記1小時、兩宗以上不同所有權人之土地合併2天
土地建物更正登記 (一) 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錯誤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1小時  
(二) 其他更正(依法報局核定部分不計入) 3天  
十一 土地建物限制登記 (一) 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其他機關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或禁止處分登記 1小時 (收件後及時處理)  
(二) 預告登記 1天  
十二 土地建物塗銷限制登記 (一) 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其他機關囑託塗銷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或禁止處分登記 1小時 (收件後及時處理)  
(二) 塗銷預告登記 4小時  
十三 時效取得地上權、所有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 時效取得 3天 (依法公告30日及調處時日不計入)  
十四 法人合併、分割、收購之變更登記 合併、分割、收購 3天  
十五 權利書狀補給登記 書狀補給 2天 (依法公告30日不計入)  
十六 其他登記 (一) 姓名、住址、門牌變更(經戶政機關登記有案) 1小時  
(二) 更名 2天  
(三) 書狀換給 1小時  
(四) 管理人(機關)登記(含變更及無償撥用) 1天  
(五) 註記、塗銷註記 1天  
十七 依地籍清理條例、祭祀公業條例所為之登記 (一) 抵押權塗銷(含塗銷、部分塗銷、擔保物減少、權利範圍變更、權利內容等變更) 1天 (依法公告及調處時日不計入)  
(二) 地上權塗銷 2天 (依法公告及調處時日不計入)  
(三) 更名 3天  
(四) 移轉、更正登記 3天 (依法公告及調處時日不計入)  
(五) 共有型態變更 3天  
備註︰ 一、 上列項目申請案件依表處理時限辦理,表列時限以工作天計算。
  二、 大宗案件及特殊疑難案件,得簽經主任核定酌予延長處理時限。
  三、 跨所收件案件之處理期限,自登記所收受案件後起算。
  四、 如屬非經常辦理之登記案件,請依案件類型,參考性質相類之案件類型、項目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五、 處理時限如有調整,以最新頒訂者為準。
 
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處理期限表
(單位:工作日)
項次 登記項目 登記原因(對應代碼) 處理期限(工作日)
住址變更登記 住址變更(48) 一日
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更名(41) 一日
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書狀換給(60) 一日
門牌整編登記 門牌整編(28) 一日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更正(12)、姓名更正(43)、統一編號更正(44)、住址更正(40)、出生日期更正(CJ) 一日
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58) 二日
塗銷預告登記 塗銷預告登記(53) 二日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拍賣(67) 三日
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
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清償(AF) 、拋棄(69)、混同(AE) 一日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設定(83) 、讓與(96)、權利內容等變更(BS)、權利價值變更(85)、清償日期變更(87) 、利息變更(88) 、義務人變更(9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變更(91)、部分清償(93)、擔保物減少(AG)、擔保物增加(AH) 、次序變更(BR) 、違約金變更(CP) 、次序讓與(DY)、次序相對拋棄(DZ)、次序絕對拋棄(EA)、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EB)、流抵約定變更(EC)、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變更(ED)、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變更(EE)、限定擔保債權金額變更(EF)、權利種類變更(EH)、權利範圍變更(92)、部分拋棄(94) 三日
備註︰ 上表處理期限有下列情形得予延長:
  1.超過5筆棟者,每增加5筆棟處理期限加計0.5日。
  2.申請案件超過10件者,每增加10件以內者加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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