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
國土保育地區劃設參考指標
第一類 |
■ 自然保留區 |
■ 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 國有林事業區內之自然保護區、國土保安區、保安林地、其他公有森林區、自然保護區 |
■ 水庫蓄水範圍 |
■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 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
■ 公告河川區域線 |
■ 一級海岸保護區 |
■ 國際、國家級重要濕地 |
第二類 |
■ 國有林事業區內之林木經營區、森林育樂區、大專院校實驗林地、林業試驗林 |
■ 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 |
■ 土石流潛勢溪流 |
■ 水庫蓄水範圍 |
■ 山坡地查定加強保育地 |
■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
第三類 |
■ 國家公園區
- 玉山國家公園
- 壽山自然國家公園
- 東沙環礁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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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 |
■ 涉及水源(庫)特定區
- 月世界風景特定區計畫
- 澄清湖特定區計畫
- 六龜彩蝶谷風景特定區
- 美濃中正湖風景特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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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中央管河川
- 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
- 大樹(九曲堂)都市計畫
- 甲仙都市計畫
- 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
- 岡山都市計畫
- 美濃都市計畫
- 茄萣都市計畫
- 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
- 湖內都市計畫
- 旗山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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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保育地區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
- 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主要考量環境敏感地區,並以最小必要範圍為劃設標準。
國土保育地區
第1類 |
位於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及河口濕地等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其環境敏感程度較高之地區。 |
第2類 |
鄰近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及河口濕地等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其環境敏感程度較低之地區。 |
第3類 |
國家公園範圍 |
第4類 |
屬都市計畫地區內保護或保育相關分區或用地 |
海洋資源地區劃設參考指標
第一類之一 |
■ 自然保留區 |
■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 古蹟保存區 |
■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
■ 遺址 |
■ 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 |
■ 歷史建築 |
■ 地質敏感區(地質遺跡) |
■ 重要聚落保存區 |
■ 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 |
■ 文化景觀保存區 |
■ 國際級重要濕地 |
■ 保安林 |
■ 國家級重要濕地 |
■ 林業試驗林 |
■ 地方級重要濕地 |
■ 國有林事業區 |
■ 水下文化資產 |
■ 野生動物保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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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之二 |
■ 定置漁業權範圍 |
■ 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及設施設置範圍 |
■ 區劃漁業權範圍 |
■ 海水淡化設施設置範圍 |
■ 漁業設施設置範圍 |
■ 海上平面設置範圍 |
■ 潮汐發電設施設置範圍 |
■ 港區範圍 |
■ 風力發電設施設置範圍 |
■ 海底電纜或管道設置範圍 |
■ 海洋溫差發電設施設置範圍 |
■ 海堤區域範圍 |
■ 波浪發電設施設置範圍 |
■ 資料浮標站設置範圍 |
■ 海流發電設施設置範圍 |
■ 海上觀測設施及儀器設置範圍 |
■ 土石採取設施設置範圍 |
■ 底碇式觀測儀器設置範圍 |
■ 採礦相關設施設置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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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之三 |
■ 劃設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重大建設計畫,且有設置人為設施之計畫範圍。 |
第二類 |
■ 專用漁業權範圍 |
■ 排洩範圍 |
■ 水域遊憩活動範圍 |
■ 海洋棄置指定海域範圍 |
■ 航道及其疏濬工程範圍 |
■ 軍事相關設施設置範圍 |
■ 錨地範圍 |
■ 防救災相關設施設置範圍 |
■ 海洋科學與水下文化資產研究活動設施設置範圍 |
■ 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使用範圍 |
第三類 |
■ 臺灣本島及已公告領海基線之相關島嶼-劃設自平均高潮線至領海外界線間,扣除前4類之範圍。 |
■ 其他未公告領海基線者-劃設自平均高潮線至該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間,扣除前4類範圍 |
- 海洋資源地區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整合多元需求,建立使用秩序,各項使用以維持「海域」狀態為原則。
海洋資源地區
第1-1類 |
使用性質具排他性,屬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等地區 |
第1-2類 |
使用性質具排他性,屬海底管道設置範圍及港區範圍等地區 |
第1-3類 |
使用性質具排他性,屬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範圍等地區 |
第2類 |
使用性質具相容性,如水域遊憩活動範圍等地區 |
第3類 |
尚未劃設為上開分類之海域範圍 |
農業發展地區劃設參考指標
第一類 |
■ 重要農業發展地區(全臺農地重要性等級圖資中屬性為1)。 |
■ 野生動物保護區農地生產力等級 1~7。 |
■ 水利灌溉區。 |
■ 農地重劃地區。 |
■ 農業經營專區、農產業專區、集團產區。 |
■ 原依區域計畫劃定之特定專用區仍須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
■ 養殖漁業專區。 |
第二類 |
■ 不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條件,或符合條件但面積規模未達25公頃或農業生產使用面積比例未達80%之地區。 |
第三類 |
■ 經查定為宜農牧地或宜林地之土地。 |
■ 山坡地範圍內未查定土地但已編定為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之土地。 |
■ 未查定但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7條之土地(山坡地範圍內之暫未編定土地)。 |
第四類 |
■ 依原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屬主要人聚集之農村聚落。 |
■ 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屬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部落範圍內之聚落範圍。 |
■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屬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 |
■ 於符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農村再生情形下,於依本法取得使用許可後得適度擴大其範圍。 |
第五類 |
■ 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或土地面積完整達10公頃且農業使用面積達80%之都市計畫農業區。 |
- 農業發展地區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地及基礎設施,並避免零星發展。
農業發展地區
第1類 |
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 |
第2類 |
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糧食生產功能,為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之地區。 |
第3類 |
具有糧食生產功能且位於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土地或林業產業土地 |
第4類 |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與農業關係密不可分之農村聚落)及原住民族部落範圍內之聚落 |
第5類 |
都市計畫農業區(具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劃設條件且面積達10公頃以上) |
城鄉發展地區劃設參考指標
第一類 |
■ 都市計畫區扣除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與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之範圍 |
第二類之一 |
■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 |
■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
- 位於都市計畫地區(都市發展率達一定比例以上)周邊相距 一定距離內者。
- 非農業活動人口達一定比例或人口密度較高者。
- 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應擬定鄉街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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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特定專用區達一定面積規模以上,且具有城鄉發展性質者。 |
第二類之二 |
■ 核發開發許可地區 |
■ 前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案件 |
■ 原獎勵投資條例同意案件 |
第二類之三 |
■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推派縣市產業用地新增之產業用地 |
■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
■ 新訂擴大都市計畫 |
■ 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受理並提出初審意見之申請開發 許可案件 |
■ 聚集且具一定規模之未登記工廠 |
■ 既有鄉村區擴大 |
■ 既有工業區擴大 |
■ 核發開發許可擴大 |
第三類 |
■ 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 |
- 城鄉發展地區主要以既有發展地區(都市計畫區、非都工業區、鄉村區等)為核心,並考量未來5年內發展需求而劃定範圍。
城鄉發展地區
第1類 |
非屬國土保育地區第4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5類之都市計畫範圍 |
第2-1類 |
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都市發展率較高、非農活動比例較高或符合擬定鄉街計畫者)、工業區,以及具城鄉發展性質且具一定規模之特定專用區 |
第2-2類 |
核發開發許可地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同意案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案件 |
第2-3類 |
未來5年內有具體發展計畫之未來發展地區 |
第3類 |
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 |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國土計畫法第21條)
國土保育地區 |
第1類 |
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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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 |
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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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 |
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海洋資源地區 |
第1類 |
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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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 |
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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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 |
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按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農業發展地區 |
第1類 |
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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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 |
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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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 |
按農業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城鄉發展地區 |
第1類 |
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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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 |
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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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 |
按城鄉發展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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