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

登記任意門申辦無界線-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
 
 
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案件,得向任一登記機關臨櫃申請,適用之登記項目如下,其中第1項至第7項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第8項至第10項,延長試辦至113年6月30日:
 (一) 住址變更登記。
 (二) 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三) 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四) 門牌整編登記。
 (五)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六) 預告登記。
 (七) 塗銷預告登記。
 (八) 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九) 抵押權塗銷登記 (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十) 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但經申請人同意,得改以跨直轄市、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方式處理:
 (一) 檢附資料為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
 (二) 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三) 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四)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
 (五) 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
 (六) 屬信託財產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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