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資訊

高雄市景觀圖
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土地現值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稱為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因地價係隨房地產市場供需、經濟景氣狀況而有差異,故政府機關須經常調查地價動態,依地價變動幅度每年作調整後依法公告。
 
*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係作為民眾申報地價之參考,政府再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課徵地價稅,每二年分區公告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為考量民眾稅賦之負擔,公告地價均較公告土地現值為低。

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申報其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地價指數
  「地價指數」係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內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換言之,地價指數是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目前內政部所發布的都市地價指數依基期之不同可分為二種:
一、定基指數:定基指數係以固定一時期為基期,各期指數代表該期地價與基期地價之比值。
二、環比指數:環比指數乃以計算當期前一期為基期計算,用以了解每半年地價變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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