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居住於高雄市所轄行政區之應受補償人,具有意思表示能力且申請將補償費匯入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或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確為行動不便者。
(二) 到點服務時間 公務機關辦公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
(三) 服務地點 到府、申請人住所附近的公務機關或公共場所。
(四) 受理方式 應受補償人或代理人於本局上班時間電話洽詢承辦人員,並說明服務需求,由承辦人員填寫「申領徵收補償費保管款預約到點服務紀錄簿」並初步審核後,排定服務日期、時間及地點。
相關服務細節,歡迎來電洽詢(地政局徵收科 服務專線:07-3368333轉分機2535、2593、2618、3472、5183)。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請確實提供可聯絡電話,以利承辦人員聯繫確認相關辦理事宜,預約服務日期、時間及地點,雙方如因故須更改時,請於排定日期前2個辦公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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