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規費計收標準 |
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
法令依據 |
收費標準(以新臺幣計) |
土地總登記 |
土地法第65條 |
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收 |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土地法第65條、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1點 |
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補辦規定地價時之申報地價千分之二計收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土地法第65條、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2點 |
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收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
土地法第76條、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5點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 |
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
土地法第76條 |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 |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
土地法第76條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外,其餘免費 |
預為抵押權登記 |
內政部92年6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8589號函 |
檢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證明文件者,以契約書內之權利價值為登記費之計收標準;承攬人檢附經公證之承攬契約單獨申請登記者,以承攬契約內所約定之工程造價為計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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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土地法第73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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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
第一條 |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
第三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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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項目 |
費額 |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五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十元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十元 |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
每幅新臺幣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
每筆(棟)新臺幣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
每人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
歸戶查詢閱覽費 |
每次新臺幣四十五元
限時十分鐘 |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
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限時三分鐘 |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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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地籍參考圖核發及收費辦法 |
核發及收費辦法
項目 |
費額 |
地籍參考圖 |
現行比例尺:每幅60元
特殊比例尺:每幅100元 |
多目標地籍參考圖 |
千分之一比例尺:每幅200元
特殊比例尺:每幅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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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民國103年05月08日修正發布) |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
第一條 |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47條之2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如附表1。 |
第三條 |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如附表2。 |
第四條 |
各級法院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並限期在15日內辦理者,其費用依前二條規定加倍計收。 |
第五條 |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免納費用。 |
第六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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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 |
項次 |
項目 |
收費標準 |
一 |
土地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二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三 |
土地界址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 |
四 |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8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五 |
調整地形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8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六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 |
七 |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八 |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九 |
土地坍沒複丈費。 |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8百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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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財政局、處)同意,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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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表 |
項次 |
項目 |
收費標準 |
一 |
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4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建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築改良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2百元。 |
二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台幣8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三 |
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 |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4百元計收。 |
四 |
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8百元計收。 |
五 |
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
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8百元計收。 |
六 |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
七 |
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4百元計收。 |
八 |
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4百元計收。 |
九 |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
以每建號新台幣2百元計收。 |
十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以每建號新台幣2百元計收。 |
十一 |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
以每張新台幣15元計收。 |
十二 |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
以每張新台幣20元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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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及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築改良物為一計收單位。 |
(二)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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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雄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 |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高市府四維地籍字第1000042993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高市府地籍字第10806964600號令修正 |
第一條 |
為收取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使用規費,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二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
第三條 |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提供,除以應用程式介面(API)申請按附表所列標準收取費用外,其餘按資料種類每次收取新臺幣四百元及下列費用:
一、登記資料: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二、測量資料:
(一) 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一元,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二) 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新臺幣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三、地價資料:
(一) 公告地價: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二) 公告土地現值: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三) 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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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司法機關或符合平等互惠之其他機關,申請提供電子資料者,得免收費用。 |
第五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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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應用程式介面(API)收費標準
資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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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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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01 地籍土地標示部資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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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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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02 地籍土地所有權部資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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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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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03 地籍土地他項權利部資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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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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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04 地籍建物標示部資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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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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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05 地籍建物所有權部資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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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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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06 地籍建物他項權利部資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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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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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07 地號資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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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段每段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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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08 土地標示部異動索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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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號提供,單筆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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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11 新舊地建號轉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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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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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12 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代碼資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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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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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13 地段資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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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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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14 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資料服務
|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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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15 建號資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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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筆地號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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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16 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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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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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17 土地權利種類及登記事項查詢服務
|
單筆二元
|
MOI_API_018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註記查詢服務
|
單筆一元
|
MOI_API_019 興建農舍登記資料查詢服務
|
單筆一元
|
MOI_API_020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註記查詢服務
|
單筆一元
|
MOI_API_021 地籍圖重測註記查詢服務
|
單筆一元
|
MOI_API_022公告徵收註記查詢服務
|
單筆一元
|
MOI_API_023土地位置概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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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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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API_024 地籍圖詮釋資料
|
免費開放
|
MOI_API_025 罕用字查詢
|
免費開放
|
MOI_API_026 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查詢服務
|
單筆二元
|
MOI_API_027 建物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註記查詢服務
|
單筆一元
|
MOI_API_028 建物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查詢服務
|
單筆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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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WFS_001 地籍圖W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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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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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WFS_002 地籍圖WFS(SHP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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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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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WFS_003 圖幅接合地籍圖W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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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筆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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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WMS_001 地籍圖WMS(SHP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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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三分鐘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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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WMS_002 地籍圖W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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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三分鐘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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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_WMS_003 圖幅接合地籍圖WMS
|
每 三分鐘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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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謄本規費以定額聯單方式收取 |
(一) 緣 起: |
為簡政便民、利於推動單一窗口作業,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87年11月1日起正式使用定額聯單收取謄本規費。 |
(二) 概 要: |
1、分為二聯,第一聯為收據(由繳款人收執),第二聯為存根(由收款機關存查)。
2、面額、顏色:共分五種,分為100元(白色)、50元(粉紅色)、20元(淺綠色)、10元(黃色)、5元(淺藍色)。 |
(三) 使用時機: |
民眾申請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謄本時,依實際需繳之金額,交給謄本核發人員後,謄本核發人員當面撕取對等面額聯單之第一聯交申請人收執,迅速又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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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高雄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501919400號令訂定) |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
第一條 |
為徵收申請變更非都市土地編定之行政規費,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二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 |
第三條 |
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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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申請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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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免經高雄市政府山坡地變更編定審查專案小組審查之申請案件: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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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取得開發許可之申請案件: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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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其他申請案件:每件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
第四條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繳納規費:
一、於土地徵收或撥用時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所為之辦理。 |
第五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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