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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麼是地籍清理?可以解決哪些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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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光復初期因人民不諳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治觀念未臻健全,致有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內政部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並於97年7月1日施行,以健全地籍管理,確保民眾財產權益。
2.地籍清理主要解決之問題有下列幾項:
(1)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2)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3)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如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賃借權…等)
(4)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5)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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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該如何得知土地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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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有關地籍後,應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到下列公告處所得知: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所。
(3)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4)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村(里)辦公處所。但無從查明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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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地籍清理程序為何?未經公告之土地,權利人可否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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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主要清理程序如下:
(1)清查地籍。
(2)公告應清理土地、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3)受理申報。
(4)受理申請登記。
(5)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6)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
(7)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基於上開規定,主管機關於辦理清查公告後,權利人始得於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所以,97年7月起直轄市、縣(市)政府會相繼公告待清理之神明會土地及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並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其他土地則分年分類清理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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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清查地籍後之公告,於公告期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如發現有遺漏或錯誤之情事發生,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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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屬清查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90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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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神明會土地逾公告之申報期限無人申報,會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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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徹底清理目前已存在之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神明會之土地或建物,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地籍並公告受理申報之期間,屆期無人申報,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另外,如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等情形之神明會土地或建物,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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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已向民政機關申報之神明會,其所有土地或建物,如未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會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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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神明會申報人於收到民政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3年內成立法人,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法人更名登記,或者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如屆期未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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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土地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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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辦理公告時,土地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辦理公告之機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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