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範圍

1.土地法第14 條所列土地,關係天然資源、水利交通、環境保護等,為國家或公眾所需 要之土地。如為私人所有,恐發生重大影響,為顧及公眾利益,宜歸國家所有。如已為公有,即不得再移轉為私有。為因應公產管理機關出售公有土地需要,本府自104年起,除第5款與第6款無須劃設外,其餘各款已陸續檢討公告劃定。

2.本項資料查詢僅供參考,如有疑義,請洽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地權科,電話07-3368333分機2540、3453。

  項目 檔案
第一款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第一次公告
1.高雄市政府公告
2.公告土地清冊
3.公告圖資
第二次公告(第二類漁港)
1.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公告
2.公告土地清冊
3.公告圖資
變更公告(鼓山區柴山段62、62-1至62-13地號14筆土地)
1.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公告
2.公告土地清冊
3.公告圖資

第二款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1.高雄市政府公告
2.公告土地清冊
3.公告圖資

第三、四款 可通運之水道、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1.第一次公告
2.第二次公告
第七款 瀑布地。

高雄市政府公告

第八款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1.高雄市政府公告
2.附件圖表
第九款 名勝古蹟。

1.高雄市政府公告
2.公告土地清冊
3.公告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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