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法第14 條所列土地,關係天然資源、水利交通、環境保護等,為國家或公眾所需 要之土地。如為私人所有,恐發生重大影響,為顧及公眾利益,宜歸國家所有。如已為公有,即不得再移轉為私有。為因應公產管理機關出售公有土地需要,本府自104年起,除第5款與第6款無須劃設外,其餘各款已陸續檢討公告劃定。
2.本項資料查詢僅供參考,如有疑義,請洽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地權科,電話07-3368333分機2540、3453。
第一次公告 1.高雄市政府公告 2.公告土地清冊 3.公告圖資 第二次公告(第二類漁港) 1.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公告 2.公告土地清冊 3.公告圖資 變更公告(鼓山區柴山段62、62-1至62-13地號14筆土地) 1.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公告 2.公告土地清冊 3.公告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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