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申辦土地、建物登記案件,須繳納何種費用?
申辦登記案件,需繳納下列費用:
一、登記費─應依照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登記費未滿新台幣一元者,不予計徵。其計徵標準:
(一)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千分之二繳納。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
(三)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四)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五)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二、書狀費─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新台幣捌拾元。但因逕為分割、地籍圖重測或土地重劃等,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免納書狀費。
三、逾期聲請之登記罰鍰─登記之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若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02.辦理金融機構抵押權塗銷登記需檢附那些文件?
需檢附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
03.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或建物向金融機構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應如何申辦登記?
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三、 權利書狀
四、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五、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如於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04.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全筆土地?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依土地法等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05.何謂土地登記?
土地登記為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應登記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情形記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管理地籍、課徵土地稅賦及推行土地政策之行政行為。
06.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應注意那些事項?
一、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一〉承買前應先調查土地地形、位置、現狀、界址及相關地理位置,可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查明,並調閱土地登記簿謄本確定產權資料。
〈二〉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地政士訂立。
〈三〉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應要求所有權人塗銷該抵押權,以免因出賣人未清償抵押權貸款,致遭受拍賣,影響權益。
〈四〉因土地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均不相同,需查明該筆土筆管制情形。
〈五〉參考政府當年公告土地現值或參酌鄰近地區已成交買賣實例價格,作為決定土地成交價格。
〈六〉土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典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租約建有他人建物,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利。
二、土地出賣人應注意事項:
出賣售價可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附近目前成交價格訂定。土地增值稅依照相關稅法的規定由出賣人負擔,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如土地無漲價無增值,雖土地移轉買賣,仍予免稅。
三、申請登記時間:
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買賣移轉於雙方簽約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權益才可獲得保障,並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