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國土保育地區等於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範圍?
否,根據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章節中國土保育地區底圖劃設方式,可知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第二類之劃設參考指標為符合該分類劃設原意之環境敏感地,並考量劃設完整性調整範圍;國土保育地區第三類為國家公園範圍;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以都市計畫保護保育相關分區為基礎劃設,故國土保育地區不等於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範圍。
02.同時符合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和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之地區,應該先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是,根據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先後順序依次以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為原則。惟經農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確認不影響國土保安、水源保護必要之農業經營專區、農糧產業專區或集團產區,考量已屬農業資源挹注範圍,面積2公頃以上者,得優先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
03.海洋資源地區之邊界線是地籍最外界線嗎?
否,根據全國國土計畫所定義之計畫範圍之海域部分:「臺灣本島及已公告領海基線之相關島嶼,係自平均高潮線起至領海外界線間(包括潮間帶、內水、領海範圍)未登記水域;其他未公告領海基線者,係自平均高潮線起,至該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範圍。」,故海洋資源地區之邊界線為依據海岸管理法劃設之平均高潮線。
04.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劃設後,會影響未來都市計畫農業區之變更作業更為困難嗎?
是,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屬未有都市發展需求且具有完整農業生產環境之都市計畫農業區,故未來若欲變更都市計畫農業區,須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敘明其城鄉發展需求,據以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後,才可辦理都市計畫農業區之變更作業。
05.為了獲取農產業輔助資源,所以一定要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
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月2日農企國字第1070013919號函:「農政資源包含「產業輔導資源」及「農民本身權益」等2 類,考量資源有限,故前者將以農業發展地區優先投入,至後者包含農保資格及災損救助等,因涉及相關法規及是否具有耕作事實等,其與國土功能分類之關聯程度須再研議規範。」,惟前述內容仍須依全國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指導。
06.如果不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農保資格一定會取消?
否,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月2日農企國字第1070013919號函:「農政資源包含「產業輔導資源」及「農民本身權益」等2 類,考量資源有限,故前者將以農業發展地區優先投入,至後者包含農保資格及災損救助等,因涉及相關法規及是否具有耕作事實等,其與國土功能分類之關聯程度須再研議規範。」,故具有農業耕作事實者,其權益後續應仍受保障,惟後續執行方式待農委會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