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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發給抵價地
自行合併分配抵價地
請求協調合併分配抵價地
區段徵收領取土地補償費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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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合併分配抵價地
【須檢附之文件及填寫範例】: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初次請領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印鑑證明申請書。
【須檢附之文件及填寫範例】:
自行合併分配抵價地申請書。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請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印鑑章。
印鑑證明,並於申請書及相關書表內加蓋印鑑章。
【備註】:
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如小於所有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自行洽商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本府協調或經本府協調後仍未達成合併分配者,或未按規定日期參加協調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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