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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編定
【須檢附之文件及填寫範例】:
變更編定申請書及範例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詳見附註)。
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其他有關文件。
【備註】:
申請文件除依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予以審查外,並應依申請事業種類,就管制規則及執行要點相關規定審查其他應備文件。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應於申辦變更編定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向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下列申請案件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但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應檢附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符合本規則第四十條規定。
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生態保護或國土保安用地。
【須檢附之文件及填寫範例】:
繳納規費。
【備註】:
經審查符合變更編定相關規定,且應備文件齊全者,依
高雄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按申請土地面積核算規費。按申請土地面積核算規費。
【須檢附之文件及填寫範例】:
無
【備註】:
核准變更編定並通知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程序,同時副知申請人及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須檢附之文件及填寫範例】:
無
【備註】:
登簿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份報請地政局備查。
一份送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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